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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之“抵抗权”在诉讼中的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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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之“抵抗权”在诉讼中的完善讨论 【内容摘要】“抵抗权”原本是宪法学或和政治学上的概念,因此,行政法上“抵抗权”的法理基础来源于宪法,只是二者的内涵、外延和作用的领域有些许的区别。通常认为,行政法中的“抵抗权”是指公民或组织在行政行为中,对行政组织的违法行政行为不服,而通过行政救济程序予以救济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行政法律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使得公民的抵抗权得不到有效的实现或维护,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某些制度加以改善,使这些制度能够有效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关键词】抵抗权 瑕疵的行政行为 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无效行政行为“抵抗权”原本是宪法学或和政治学上的概念,特指“公民拥有的,必要时可以对由国家法律所产生的义务,实行不服,以至抵抗的权利。”[1]最早规定公民抵抗权的是 1776 年美国弗吉尼亚州人权宣言,其后美国《独立宣言》则规定:“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1789 年法国着名的《人权宣言》第 2 条规定:“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抵抗压迫。”然而,从宪法上看,这些规定仍然过于抽象和空泛,因此,有必要加以具体化。近年来,许多国家在行政法中,确立了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应该说是对“抵抗权”具体实践的缩影。一、行政法中“抵抗权”之定义探析行政法上“抵抗权”的法理基础来源于宪法上“抵抗权”,只是二者的内涵、外延和作用的领域有些许的区别。因此我们可以将行政法意义上抵抗权视为前者的变换形式似乎也未尝不可。同时,由于中国是一个统制型国家而非市民社会国家,行政组织拥有极强的行政强制力量,相反的,公民或社会组织的力量还很弱小,因此,行政法上的“抵抗权”不可能通过法律外的其他途径进行,而只能在法律内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行使。所以笔者认为,行政法中的“抵抗权”是指公民或组织在行政行为中,对行政组织的违法行政行为不服,而通过行政救济程序予以救济的权利。二、我国行政法律法律规范中关涉“抵抗权”之规定及维护现状我国行政法律法律规范中关涉“抵抗权”之规定 首先,从宪法学上看,“抵抗权”主要是公民针对国家的违法行为行使的权利。因此,抵抗权主要发生在公民与国家之间。而内部行政行为主要发生在于行政组织具有隶属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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