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2025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一改以往的“主动认定,批量认定”的做法,而实行“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做法,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不可否认,我国在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方面仍有一些亟需完善之处,本文拟结合我国关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现行规定和相关国际条约等,就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实际,谈一些浅显的认识,并试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法。 一、驰名商标的产生及其法律保护体系在我国的演进 驰名商标,也称为知名商标或者周知商标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最早涉及驰名商标的问题,但在 1883 年签订的最初文本中并没有出现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直到 1911 年,法国最先意识到并率先提出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但是由于两个只保护注册商标的国家反对法国的建议,最终未通过。1925 年荷兰和保护工业产权联合国际局再次提出了保护驰名商标的建议,经过激烈讨论,在公约中增加了专门保护驰名商标的条款,即第 6 条之二⑵。 我国 1984 年正式批准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原《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2001 年 10 月《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以后,才被写进《商标法》⑶。 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始于 1992 年,1996 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颁布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从此步入法制化、法律规范化的轨道⑷,2025 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该规定于 2025 年 6 月 1 日实施,《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不论是《保护规定》还是《暂行规定》,它只是国家工商总局的自己制定的部门规章,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往往直接或间接地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⑸。 2001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时,可以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2025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时,可以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规定》和《网络域名问题的解释》及《商标纠纷问题的解释》,共同构成了我国现阶段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