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设想新的刑诉法施行后,技术性证据作为许多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其重要作用日益显现,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涉及到对技术性证据有疑问或异议时,急于做出认可或不认可该证据的决定是不妥当的
一是没有科学根据;二是可能会引起人为的猜测,办人情案等等,容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造成错案
由于技术性证据在有些案件中起着决定作用,可以确定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此罪与彼罪
因此,检察机关在使用该技术性证据前,必须对其合法性、科学性、唯一性和可靠性作出准确的审查和判断,从而决定它们在法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
对于技术性证据,如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的审查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来复查核对,这样才能保证证据的可靠性
检察技术部门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依法收集证据、鉴别证据、审查证据的职责,因此检察技术部门与技术性证据审查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工作关系
一直以来对批捕、起诉环节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要方式
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对于保证刑检办案质量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此项工作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现阶段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1、办案人员对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认识不足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于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认识不足
有些同志认为,技术性证据审查走过场,甚至有些同志认为技术证据不会出错,因而放松了对技术证据的审查,往往轻易相信侦查阶段的鉴定结论
如20XX年我们在办理汪某故意伤害一案中
因受害人胡某的伤情被公安机关鉴定为重伤,汪某被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
在此期间,办案人员对胡某的伤情一直未产生疑问,在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汪某对受害人伤情提出了异议
我们接受起诉科委托后,对卷宗材料进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