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服务发言稿如何推进志愿服务常态化坚持把深化志愿服务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大力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着力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社会风尚。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志愿者认证考核制度,以志愿服务累计时间为依据,设立一至五星志愿者,每年对优秀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集中表彰。在媒体开设“我身边的好人好事”、“志愿服务”专栏,宣传志愿者先进事迹,普及志愿服务精神。建立激励制度,以及理发、体检、法律咨询等服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聘用志愿者。完善资金保障制度,将志愿服务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探索政府主导、企事业单位、公募性基金会和公民个人参与的社会化投入机制。一些单位和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午餐补贴、人身保险等制度,保障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搭建活动平台。在重要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文明交通、文明旅游、优质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每两个月集中开展一次以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为主题的志愿服务日活动,每月开展2到3次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开通公益热线,整合社区志愿服务资源,开展居家服务、紧急救助、弱势帮扶等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建立日间照料站和社区志愿者服务站,长期开展关爱空巢老人、便民利民等活动。壮大志愿者队伍。依托基层党组织、社区和物业公司、文明单位等,分别建立志愿服务总队、大队、支队、小队,开通志愿者网站,设置网上注册和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志愿者招募常态化,成立爱心联盟、公益qq群等网络志愿服务组织打造品牌项目。建立志愿服务项目库,可每年设计开展关爱农民工等活动项目,并选取重点项目进行扶持,形成品牌示范效应。1如何推进志愿服务国家层面立法。截至2013年11月底,我国经过规范注册的青年志愿者达4043万人。有人认为,全国性志愿服务立法滞后,不利于志愿第1页共5页服务事业的统筹发展。关键应走出“政府独唱”截至目前,全国34个省(区)、市出台的有关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均规定,志愿服务行为必须是一种组织行为。如XX省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江苏、浙江、天津等地规定:“志愿服务行为必须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一言蔽之,无组织的志愿服务行为,或者非依法成立的自发性组织的志愿服务行为,均不属于相关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的调整范围。由志愿组织推动志愿服务,有利于促进志愿服务的组织化和规范化,也便于相关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提升志愿服务水平,更好地保障志愿者权益。但根据社团法人的登记条件,如50个以上个人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的人员规模,固定住所、专职人员、活动经费,以及社会团体的成立必须有一个“业务主管单位”等条件,多数民间志愿服务组织尚不能获得合法身份。近乎苛刻的准入制度使得志愿服务成为“政府独唱”:各种大型的志愿服务如世博会、亚运会均由政府发起;人们耳熟能详的志愿组织也由政府主导,如民政部门的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共青团的青年志愿者行动,妇联的巾帼和家庭志愿服务活动等。志愿服务行为多为官方主导和推动、自发性志愿服务行为较少的实际,迫使组织者必须拿出一定的激励措施,才能吸引人们参与志愿服务:如报考公务员优先录用、优先录取研究生,志愿服务折抵学分等等,不仅违背了志愿服务“自觉自愿”的基本原则,更破坏了当今社会急需的志愿者精神,让志愿服务走向“功利化”的误区。志愿者精神是以一种自愿、不计报酬参与推动社会进步、促进人类自身全面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的精神。过高的准入门槛、严厉的取缔制度,不仅打压了一些草根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的满腔热情,民间志愿组织的“黑户”身份,更让它们难以与一些营利性组织的变相“志愿活动”有效区分开来。志愿服务领域良莠不分,社会认可度不是很高,反过来又影响了志愿服务的开展。第2页共5页若对民间志愿者组织配置有效的制度保障,从立法上解决草根志愿服务组织的“户口”难题的同时,加强政府对它们的扶持与监管,推动志愿服务从政府“独唱”到与各种草根志愿组织“合唱”,必然能推动志愿事业深入发展。建立志愿服务奖励机制志愿服务立法,除了要设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