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做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最高法定处罚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指法定处罚幅度66%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最高处罚幅度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一)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但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的违法行为,不能简单地适用该规定予以从重处罚,还须结合产品的内在质量或其他情节综合考虑;(五)检验、检定结果显示多项(3项及3项以上)主要指标超标或者单项主要指标严重超标的;严重超标指超过标准值50%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处罚幅度计算公式:应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