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档案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社区发展和城市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城市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和居民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城市社区档案的主要门类有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居民档案和特种载体档案。第二条城市社区档案工作应贯彻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各方面对档案的有效利用。第三条城市社区档案管理是社区开展党的建设、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社区服务和社区治安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社区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并将之纳入社区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切实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保障档案工作与社区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内的社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依法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设立综合档案室,配备档案管理员。档案管理人员应掌握档案管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第六条社区综合档案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兼职档案员;(二)有档案管理制度;(三)有档案保管箱柜;(四)有档案实体保存。第七条社区综合档案室工作任务:(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指导、监督社区各组织机构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三)集中管理社区的全部档案和资料;(四)积极提供档案利用,为社区的各项工作和居民生活服务。第八条社区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一)按时收集、整理和管理本社区的各类档案;(二)对全部档案实行安全有效保管;(三)编制档案检索工具,为档案的利用创造便利条件;(四)密切配合社区各项中心工作,积极提供档案利用。第九条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凡是反映本社区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都应向社区综合档案室归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擅自销毁。(本办法参照有关规定见附件)。第十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真实反映社区情况,载体和书写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圆珠笔、彩色笔、铅笔、纯蓝或红色墨水等书写材料。第十一条各类档案的归档文件材料应按时归档。文书材料在办理完毕后,每半年集中归档一次;会计报表、帐簿、凭证等材料由会计人员整理完毕后,隔年向档案室移交归档;科技文件材料在科技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归档;特种载体文件材料在形成后及时归档。第十二条鼓励社区、居民向当地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转让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第十三条城市社区各类档案按下列办法进行整理、编号:(一)文书档案按年度——问题(社区党群管理、社区社会事务管理、社区服务管理、社区综合治安管理、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社区环境卫生管理、社区文化教育管理、社区社会保障管理)分类,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整理,按年度——问题——保管期限排列编号;(二)会计档案按年度一一类别形式(报表、帐簿、凭证、其他)分类整理,按类别——年度排列编号;(三)科技档案中的基建档案按工程项目分类整理,按项目——时间排列编号;产品设备仪器按型号分类整理,按型号——时间排列编号;(四)社区居民档案按居民小组或门牌、楼号分类,按户整理,按居民小组——楼号——门牌顺序排列编号;(五)特种载体档案按载体形式分类整理,按载体形式——年度排列编号。第十四条社区档案室应建立各种档案统计台帐,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保管数量、借阅和利用效果、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统计和登记,并按规定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机关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第十五条社区应建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根据《城市社区文件材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