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档案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社区发展和城市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城市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和居民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城市社区档案的主要门类有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居民档案和特种载体档案
第二条城市社区档案工作应贯彻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各方面对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三条城市社区档案管理是社区开展党的建设、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社区服务和社区治安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社区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并将之纳入社区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切实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保障档案工作与社区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内的社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依法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设立综合档案室,配备档案管理员
档案管理人员应掌握档案管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六条社区综合档案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兼职档案员;(二)有档案管理制度;(三)有档案保管箱柜;(四)有档案实体保存
第七条社区综合档案室工作任务:(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指导、监督社区各组织机构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三)集中管理社区的全部档案和资料;(四)积极提供档案利用,为社区的各项工作和居民生活服务
第八条社区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一)按时收集、整理和管理本社区的各类档案;(二)对全部档案实行安全有效保管;(三)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