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对不起诉率限制之思考摘要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一直把不起诉率等指标作为检察业务考核目标中的重要内容
但一味地控制不起诉率,审查起诉工作不能体现宽严相济、惩罚与宽大、打击与挽救的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应以辩证的眼光正确看待不起诉率,使不起诉率控制在一个均衡的范围内,从而更加充分地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与属性,更加有利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关键词:不起诉率控制考核标准对策在网上随便用百度一搜我便看到了如下一则消息:“XX省召开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检察机关表示:3年来XX省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拟维持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及拟不起诉案件“三类案件”,无一例外进入了监督程序,从未发生过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现象,真正实现了阳光作业
全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撤案率、不起诉率逐年下降
今年前9个月“两率”比去年同期下降了0
”看到这样一则消息,不得不让我感慨
在我国,大多数人对不起诉制度有一种错误的认识,一谈到不起诉,就认为是放纵了犯罪,是打击不力
在检察司法实践中,对不起诉自由裁量权人为地施以限制,把不起诉率列入检察工作考核范畴,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不起率,以至出现人为控制不起诉比例的做法
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悖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一种不科学的标准和方法
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其职权,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终止刑事诉讼的条件,不应和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作出不将行为人交付审判机关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
一、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现状及其历史作用:从1997年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来看,新刑诉法取消了免于起诉制度,但将其合理成分保留了下来,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1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免于起诉的内容变为不起诉并非照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