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务员薪酬与制度研究中期报告》公务员薪酬制度研究读书笔记一、相关理论综述二、中外实践比较1
美国政府对公务员的绩效评价不只是适应形势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它从法律法规到政策都作出了一套完整的规定,以保证对公务员绩效评价制度的有效施行
美国法律在第5部分第43章中规定,要给公务员确定关键绩效指标并用精确的方法进行衡量其工作绩效,用“不可接受的绩效”的判断结果作为没有满足绩效标准的,这个绩效标准在关键性绩效指标中可以是一个方面的,也可以是多方面的
这条法律规定表明,公务员的工作必须达到相应的绩效标准,即“保留绩效标准”,对于未达到者,将以“不可接受的绩效”来给予降职或调离的行政处罚
因此,在实践中,就出现了用“达到/未达到”的绩效评价方法来判断公务员的工作绩效是否达到了标准
在这样的绩效管理中,制定任何高于“保留绩效标准”的绩效标准都是违背法律初衷的,法律的根本意图是制定适合公务员,但又具有一定的难度的“保留绩效标准”
[胡晓东,刘兰华
美国联邦政府公务员绩效评价及其启示[j]
中国行政管理,2012,(02):99-103]2
三、存在问题分析1
现行的公务员薪酬结构主要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构成,其中基本工资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标准,在公务员总薪酬中的份额较小,由中央财政支付,而各项补贴、津贴一般占公务员总薪酬的60%-70%左右,且由地方财政安排,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如果某一公务员月职务工资是2000多元,那么,其月津、补贴收入一般有5000-6000元左右,这与国际上公务员津贴在其总薪酬中约占10%-40%[高永华,俞阎红
中外公务员养廉制度的比较与思考[j]
检察实践,2005,(04)
]左右的比例显然是不一致的
从本质上来看,就是目前有关我国公务员薪酬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作为法律依据,但其中有关公务员薪酬的规定,原则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