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0页共3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50页共35页图书馆服务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无传播就无权利(李国新,2005)。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正是赋予了图书馆以数字形式合理传播作品的权利,该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这是我国版权法规第一次专门针对图书馆设置的使用数字版权的条款,意义重大,引人瞩目,有必要评析其立法特点,探讨图书馆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则。第一节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由来与立法模式赋予权利人享有的控制对其作品传播方式的专有权是版权法保护版权的基本方式。透过版权制度三百年的运动轨迹,可以发现这样一条规律,即传播权随着技术的日新月异而不断演变,并在技术进步的过程中得到扩张。版权制度的诞生得益于印刷技术的发明使“知识公有制”对于知识创新所造成的压抑的矛盾日益突出,从而有了对“知识公有制”进行变革,使知识创造者垄断对作品的复制和发行权利的必要性。此后,电子技术的出现与应用,使传播权又延及广播、电视、有线广播、卫星传输等领域。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为第351页共35页第350页共3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51页共35页信息的快速传播、资源共享和协调合作提供了新的途径,在信息的接收、存储、处理和分发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网络传输不仅根本改变了传统媒体传播作品的方式,而且正在冲击着传统版权制度所规划并维护的利益格局。作品一旦数字化并上载到“开放、自由、免费、共享”的互联网,便成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仿佛断线的风筝一样令作者难以把握。每一个进入互联网的在线者都可以成为作品的使用者和传播者。传统版权制度所赋予作者对作品的发表、署名、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所专有的精神权利,在具有极强的交互使用性的网络空间几乎变得徒有虚名;赋予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演绎权、获得报酬权等经济权利,更因为网络所特有的上贴、下载、暂时性复制(浏览)、链接等复制和传播手段以及网络的全球性和包容性特点而蜕变为事实上的“仅可期待”的利益。而与此同时,作品的使用者却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猛然间演变为“自由使用”制度(彭春萍,2000)。所以,如何使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受到传播权的规范,就自然成为版权制度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由于数字图书馆以网络为生存环境,网络化的信息服务是数字图书馆的主要特色,因此网络空间利益平衡体系的调制必然对图书馆造成重大的影响。一、模拟技术环境中的传播权传播权(RightofCommuntiontothePublic)是权利人享有的控制其作品传播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传播权的规定散见于《伯尔尼公约》的有关条款之中。其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和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下列专有权利:授权公开表演和演奏其作品,包括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公开表演和演奏;授权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该条第2款规定:“戏剧作品或音乐戏剧作品的作者,在享有对其原作的权利的整个期间应享有对其作品的译作的同等权利。”《伯尔尼公约》第十一条之二第1款规定:“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下列专有权利:授权广播其作品或以任何其他无线传送符号、声音或图像的方法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授权由原广播机构以外的另一机构通过有线传播或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授权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任何传送符号、声音或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伯尔尼公约》第十一条之三第1款规定:“文学作品的作者享有下列专有权利:授权公开朗诵其作品,包括用各种手段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