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学开展基金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山东中学开展基金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梅州市山东中学开展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 〕可持续健康开展,合法合规披露基金会信息,提高基金会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梅州市山东中学开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以及业务活动情况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会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工程的信息、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来源单位、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基金会与前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等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披露是基金会的责任和义务,基金会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重大募捐、资助、投资、涉外活动和设立专项基金时,应提前 15 个工作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应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日常性捐赠的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 7 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接受重大捐赠〔一次性捐赠资金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或等值捐赠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信息,应在收到捐赠款物后即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方案
第八条 基金会应实行动态方式及时披露款物管理情况和使用信息,基金会一般应在财产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续信息,其间隔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工程,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工程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公益资助工程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
事后对工程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