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务公开制度为全面深化全乡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上级政务公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乡镇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政务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第二条乡政府按照县政务公开规定和实施方案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第三条结合工作实际,采取设立公开栏、设立咨询服务站点并利用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等多种形式,对政务事项进行公开,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内容备查制度,第五条按照《政务公开目录》及时进行公开,做到政务公开内容及时、全面、真实。第六条做好政务公开资料、台帐归档整理工作。第七条及时将公开内容上报县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内容与所公开内容一致。第八条全乡政务公开工作依法接受乡人大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第九条乡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约束机制。内部监督由乡纪检监察及政务公开监督组实施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外部监督由乡聘请政风行风监督员实行监督,及时听取意见、建议。第十条乡政务公开领导组负责对各村各站所政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第十一条乡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和纪检监察组织及政务公开监督组对乡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负责督促乡政府对群众意见、建议和投诉进行办理答复。第十二条对于群众向乡政府电话反映的涉及政务公开内容的事项,由乡政府按上级要求办理,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办理答复。向各村各站所直接反映的意见、建议由各村各站所按有第1页共10页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答复。第十三条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为提高国土资源系统工作透明度,加强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树立“勤政为民、开拓创新、务实高效、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更好地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服务。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简化环节,方便办事;健全机制,常抓不懈;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二、公开内容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一)行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的设置、领导成员分工;(二)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四)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五)土地、矿产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六)征地补偿标准、基准地价;(七)公益性地质调查资料;(八)涉及公众利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制度;(九)内部规章制度、服务承诺、法律热线、监督投诉电话;(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第2页共10页(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三、安全规定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确保使用网络和提供信息服务的安全。(一)工作人员采集信息将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禁发布《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信息(即“九不准”),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二)所有信息及时备份。(三)制定并遵守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用户网络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不泄密、不制作和传播有害信息,不链接有害信息或网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