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河南省济源市北方冶炼有限公司诉常麦娥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河南省济源市北方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承留镇东张东西部合作示范小区。法定代表人于海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庆军、李建立,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常麦娥,女,1962年5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阳兴,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河南省济源市北方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冶炼公司)与被上诉人常麦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麦娥于2007年1月23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北方冶炼公司偿还其借款6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济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北方冶炼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8月7日本院作出(2008)济中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济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2008)济民二初字第613号判决,北方冶炼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4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方冶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庆军、李建立、被上诉人常麦娥的委托代理人刘阳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8月22日,扬州海龙实业有限公司给张来成下发聘书,聘请张来成为北方冶炼公司副总经理兼铅厂厂长。2001年8月23日,扬州海龙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于第2页共6页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页海洲(甲方)与张来成(乙方)签订了河南省济源市北方冶炼有限公司铅厂(东厂)厂长经济责任书,经济责任书第二项约定“铅厂(东厂)其余不足的生产资金改造资金,流动资金全部由乙方自行筹措,但固定资产不得占用流动资金,财务部门由甲方组建,厂内甲方投入的资金与乙方引进的资金全权由乙方管理收与支,实行双人审批制度,第一支笔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代表审批,第二支笔由乙方审批,两支笔都审批后方可形成支付;”第七项约定“甲方聘用乙方基本工资为500元每月,……,合计工资2000元每月,乙方每月的工资发放必须由甲方签发。”2002年元月14号中午,张来成等九人签订了关于“于海洲的冶炼厂以第一居民组为主,实行股份制”的协议。后张来成针对东张村第一居民组为主的群众进行筹措资金。2002年3月21日,北方冶炼公司向常麦娥借款60000元,并给常麦娥出具借款收据一张。2002年元月27日,张来成、常平安向常麦娥筹款5000元,给常麦娥出具投资款收据一张。该款未记载于北方冶炼公司账目(现保存在市纪委)中。上述款项至今未偿还。2002年6月21日,扬州海龙实业有限公司下发了关于免除张来成任职的通知书。原审法院另查明:2003年7月16日,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北方冶炼公司营业执照。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常麦娥主张的款项的性质问题,2002年3月21日的60000元,在收据中明确载明为“借款”而非集资款。2002年元月27日的5000元也不应认定为集资款,应认定为借款,因集资行为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该案中张来成筹措资金的对象是针对东张村居民,对象是特定的,不符合集资行为的案件。2002年3月21日的收据上加盖有北方冶炼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故该60000元可以认定系北方冶炼公司向常麦娥所借,北方冶炼公司辩称该收据上加盖的椭圆形财务专用章系伪造,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称理由,该院不予采纳。2002年元月27日的收据中虽未加盖北方冶炼公司印章,但却有张来成签名及加盖有张来成及常平安印章。从北方冶炼公司和张来成签订的经济责任书内容看,北方冶炼公司授权张来成筹措流动资金用于北方冶炼公司经营,北方冶炼公司给张来成发放定额工资,财务手续由张来成与北方冶炼公司共同审批,可以看出张来成系代表北方冶炼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张来成向常麦娥借第3页共6页第2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6页取款项,并由工作人员出具借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北方冶炼公司承担。关于常麦娥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