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政治文明建设的思考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而“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就城市社区而言就是要“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真正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从而达到社区居民民主自治。这是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核心,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目标,是加强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基础动力。本文对社区政治文明建设作一思考。一、社区政治文明建设的起步民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与民主不可分割。早在俄国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就说过:“不实现民主,社会主义就不能实现”。中国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也说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与实现社会主义的全部本质要求一样,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帆风顺,而是一个需要经历许多发展阶段的长期历史过程。从社会结构的角度看,民主有基层民主和高层民主之分。所谓基层,是指构成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社会结构中的基础。如,乡、镇、城市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工厂、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基层民主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是民主的直接性。这主要表现在人民代表和政权机关的领导人由广大人民群众直接选举产生,并对他们实行直接监督,有权依法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和官员,人民群众有权依法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有权就基层单位的种种问题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其二是民主的广泛性。民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教育民主等等。基层民主建设,是我们党和国家努力建设的民主政治的基石。中国共产党从建国初始,已经开始探索中国式的民主政治第1页共10页发展的新道路。概括地说是从两个方面展开的:一是在根本政治制度上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代表制民主,也就是间接民主。因为在一个小农经济占优势又缺少民主传统的国家里民主将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不可能一步达到马克思设想的"完全的民主"。通过人民直接选举自己的代表,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并且已经被实践证明了的最好的民主政治制度。二是在基层实行直接民主。具体地说,就是在企业、各种经济组织和事业等单位中实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农村的广大村民以自然村为基础实行村民自治,城市居民居住区实行居民自治。上述两个方面的民主有如鸟之两翼,互相配合,共同发展,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与政治进步的强大推动力。我国城市基层民主选择居民自治的政治形式,经历了一个长期的、逐步深入的过程。1954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根据1954年宪法精神,制定并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布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1958年之后,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以居民委员会为代表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受到严重破坏。改革开放后,中国基层民主重新获得发展。1980年1月19日,国家重新颁布了1954年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从而使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开始得以恢复和发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至此,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基础基本奠定。在民主选举方面,《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但是,1999年之前,全国的情况基本上都是居委会成员由基层政府指定。1999年6月,XX市XX县区进行了第一个社区选举改革的试点,使用了一户出一个代表进第2页共10页行选举的方式。从2000年开始,上海、南京、青岛、广西等地也进行了社区选举的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