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六中全会精神理论心得文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行使好人事任免权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是我们党在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伟大进程中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明确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顺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需要、顺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期盼,对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对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战胜挑战,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确保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对党章党规的进一步升华和细化,是对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对我们党有效应对“四大考验”、克服“四大危险”、赢得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结合地方人大工作实际,对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要求,要学深悟透、学以致用,在行使人事任免权过程中做到坚决贯彻落实不走样,不断增强被任命人员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促使被任命人员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意识。首先,要认清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全面贯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行使好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任免范围、任免程序及任命后监督都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人事任免权的依据。可是在实践中,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却存在:注重程序合法,注重高票完成党委的人事安排,缺少任前考察了解,缺少任中民主审议,缺少任后监督的问题。“注重程序”的主要表现,是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只注重任命程序的合法性,却不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识不认识、了第1页共10页解不了解等问题。“注重高票当选”的主要表现,是有些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都希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任命时都投赞成票,保持高度一致,不得有异议。“缺少任前考察了解”的主要表现,是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前没有进行考察,没有进行任前公示,没有进行任前经济责任审计。“缺少任中民主审议”的主要表现,是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发言者很少,拟任人员有的不作供职报告,不接受组成人员的询问。“缺少任后监督”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法律上仍处于一种任后监督空白的状态,缺乏监督依据和监督举措,主要表现是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自身没有监督考核的办法,质询、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不敢使用,免职、撤职权大多是被动行使,甚至存在用免职代替撤销、罢免职务;被任命人员没有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其工作情况的规定。当下,造成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拟任命人员前不了解、审议时无法发挥民主、任后监督不力,未能充分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原因是,认识偏差、法律法规不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不敢担当不敢作为所造成。一是认识偏差。党委方面的认识偏差:党内有同志认为,党管干部是原则,党始终要牢牢把握住对人事的管理权,因此干部管理是党委部门的事情,人大常委会无需参与;有的认为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只是履行法律程序,在人事任命问题上应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必须无条件服从党委领导,对被任命人选不能提出异议。地方人大常委会方面的认识偏差:有人认为人事任命是党委的职权,被提请任命人员是经党委同意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无条件服从党委领导,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如果地方人大常委会过分强调行使任命权,有与党委争权之嫌;有人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过分认真审议,特别是对拟任人选提出异议,是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就会被指责不与党委保持一致,同时也会得罪拟任对象;有的委员认为,自己是个平民百姓,哪管得了谁当官的事,不如顺水推舟,免得惹麻烦。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人事任命权时,只注重程序合法性,回避接触拟被任命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