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发生在校园里或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也时有发生
如何处理此类问题令学校管理者十分为难,不仅要花费大量的精力,稍有不慎,就会影响到学校的社会声誉,甚至陷入无休止的诉讼中
从当前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来看,有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家长将学生交给了学校,学校就成了学生的监护人,即所谓的监护权的转移,那么一旦学生在学校或在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受到伤害,学校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学校对学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从当前学校发生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来看,形成的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是学生与他人发生冲突而造成伤害;二是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因种种原因而造成伤害
要正确处理学生意外事故,首先要明确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概念
这里所说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定义,主要指在学校里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
这一界定明确了只有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管理职责无关的事故,如学生上学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等不属于本文讨论的学生伤害事故
同时,本文讨论的学生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与人身损害无关的事故或教师个人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围
学生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了人身损害事故,学校是否该承担责任呢,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首要的一个问题是应该解决学校对学生是否有监护权的问题,或者说要弄清楚学校和学生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即:“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等”①
同时也明确了学校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