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心得体会开学领取新教材时,我看到《经济法》这一本书时,我感到很兴奋的,因为我非常想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以便能更好的维护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没开设这门课之前,我也曾在学校图书馆查看过一些法律文书,比如像劳动合同法之类的,但都因为表述太抽象、太深奥或枯燥,而使我失去阅读的兴趣。通过老师的讲述,我学到了很多常识性的法律知识,同时也改变了我以前很多错误的观点。以前,我总认为合同法都是公司之间签订的,与我们这些小老百姓生活离得十万八千里,殊不知,合同法与我们的现实生活息息相关,就连我们出行搭乘公共汽车都是签订一个合同,当你投入一元人民币,就意味着你与汽车公司达成了一个合同协议,公交车司机就有义务将你安全送达目的地。不仅如此,我们平常时接触的广告,也蕴含着丰富的合同法知识——要约邀请和要约。就拿我们平常是做兼职时发的恒大房地产广告传单来说,它的广告传单上印满漂亮的海景房照片和大规模的园林景观,但是,它的右下角小角落处都印有“本广告资料、图片、文字仅供参考,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的字体,这样,恒大就将要约变成了要约邀请。因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规定: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恒大加上“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就是将具体内容模糊化,形成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则不必也不应具备满足合同成立的内容,否则其就成为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需承担违约后果,但要约是一经相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如未按规定履行,则要承担违约的后果。而当课堂上老师向我们讲解这些知识以后,我才知道自己在法律意识和运用方面都非常的差,甚至可以说我是一个彻彻底底的法盲。老师在上课时,常结合案例跟我们讲解相关的经济法知识,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看待经济现象,以促使我们进一步深入,全面的理解法律条文。在老师讲解公司法时,给我们看了《我第1页共3页要当总经理》的视频案例,这一案例给我感触很深,它讲述的是一个尚未毕业的女孩,运用法律手段夺回股权的事情。案例大概内容是这样的:童晓岚由于父亲病逝,遗留了一大笔财产,但是她却无法拿到,原因是这一笔财是他父亲在一家公司投入的股份。童晓岚的父亲童国建与另外两个人一起创办了一家公司,名字叫鼎峰投资公司。童晓岚向人打听后得知,鼎峰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父亲出资1650万元,占55%股份,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徐耀波出资1050万元,占35%股份,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冯国强出资300万元,占10%股份,担任公司监事。而后童晓岚找到了徐耀波,希望能了解一下公司的情况,但遭到百般阻挠,后来,董晓兰通过聘请律师,通过打官司,法院判决确认了童晓岚继承童国建在鼎峰公司股权及股东资格。虽然董晓兰获得股东权利,但她还是无法了解相关信息,后来他与其他两位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就选举和修改公司章程讨论,由于按照鼎峰公司章程规定,选举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而董晓兰持有二分之一的股权,其他两位股东认为这样选举,就是直接让董晓兰全面掌管公司,所以要求将其改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但童晓兰认为其不合理,拒绝了,第一次股东大会不欢而散。一个月后,他们召开了第二次股东会,徐耀波、冯国强提出必须在修改章程的前提下才能进行选举,童晓岚表示反对;随后童晓岚提出选举自己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并进行表决,另外两个股东表示反对,并拒绝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整个会议过程,XX市公证处公证员进行了公证。后来童晓岚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上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的决议有效。最后,XX市XX县区法院对鼎峰公司股东权纠纷一案做出判决:童晓岚提议召开股东会及在股东会上提议并选举其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故判决确认XX市鼎峰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有效。我之所以对这个案例感兴趣,首先是我觉得童晓岚一个尚未毕业的大学生,借助法律有力的的维护了自己的权利,令人钦佩。然后,案例里面涉及到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