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公司僵局的解决和预防公司僵局的解决和预防相较而言,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很难产生公司僵局,根据施密特和坦南鲍姆的观点,独裁并不是一种劣势的公司治理方式,相反它经常是有效的那么详细应当如何如何预防公司僵局呢?独立董事制度。在股东会将权力充分授权给董事会的情形下,设置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作出最终的决断将有助于避开公司僵局的产生。独立董事制第1页共11页度目前在上市公司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在非上市公司中,一些公司也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这从制度上避开了公司僵局的产生。独立董事不但在股权对等的股权结构中可以适用,在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为33.4%的公司中同样适用,一些小股东所担忧的多年不分红,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及高薪回报方式转移利润等情形,通过独立董事制度也能得以缓解。例如,2022年9月15日上海复星集团与保德信合资设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的寿险公司,双方股权比例为50%比50%。合资公司设9名董事,双方各委派3名,另3名为独立董事。这种设计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公司僵局的产生。第2页共11页指定临时管理人。在未设置独立董事的情形下,假如公司僵局产生,公司经营陷入停滞,对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将造成很大的损害。美国等公司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普遍引入了管理人介入制度,即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指定独立的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管理企业,尽管管理人的权限可能会受到限制,但是最至少可以维持公司最低限度的运营,这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尚未规定管理人介入制度,但是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在公司僵局持续至特定的情形下,将由确定的管理人短暂接管公司运营,此时管第3页共11页理层应向临时管理人移交权力。这样不但可以防止公司财产的非正常减损,而且可以保障公司营业的接着。假如实际管理人拒绝移交权力则股东可以提起诉讼,此时应列公司为被告,临时管理人为第三人。股权强制收购制度。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股权回购制度,然而这种回购属于公司回购,且仅在三种特定的.状况下才能适用。假如在公司章程中预先设置股权回购方案,则有利于僵局的解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假如连续两次股东会或董事会对重大事项难以达成决议,则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一样行动人,有权收购投反对票的股东的股权。第4页共11页确定一个公允合理的收购价格是强制收购股权的一个关键问题,公司可以预先在章程中规定强制收购股权的价格计算方法。不过这种规定仅限于股价计算方法,而不是干脆规定详细的每股收购金额。因为股价是随时变动的,随着经济状况的变动,现金的价值也会发生变动,制定章程时约定的股价在公司僵局发生的时候来执行,明显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更,原来的价格已然失去了公允性。我国《公司法》第182条规定了当公司处于僵局状态时,持有公司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恳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也是解决公司僵局的一种方式,解散意味着公司将完全消逝,不能再为经济第5页共11页运行作出贡献,也会给社会整体经济带来损失。从经济角度或效率角度上看,预防僵局的形成更具有价值。公司法律制度应立足于尽量挽救一个公司,而不是毁灭一个公司,在我国《公司法》尚未对公司僵局的解决作出行之有效的规定的状况下,通过对股权结构及公司章程的前瞻性的设计,有助于避开公司僵局的出现,从而最大程度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僵局预埋的股权比例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假如公司章程对公司僵局没有作出预防性的机制设计,那么公司增加或第6页共11页削减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司解散、修改公司章程等,均须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为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种不甚志向的股权比例是,即使股东数量众多,股权比例分散但某个股东或者某几个关联股东(可以理解为一样行动人)的持股比例为33.4%,在这种状况下,只要该股东投反对票,对公司重大事项均难以达成一样看法,从而产生公司僵局。比较典型的是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中国农业科学院出资480万元,占注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