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和科学的不断发展,网络日渐融入我们的生活,以互联网为平台进行的虚拟交易的规模也愈发庞大。随着这一趋势,“虚拟财产”这一主题也应运而生。简单来说,虚拟财产就是讲网络当作载体,可以代表财产的数字代码。虚拟财产的定义是较为狭义的,指的是那些数字化的没有实物的财产形式。一般来说,网络游戏、电子邮件以及网络寻呼等信息类产品是其主要的内容。除此之外,在虚拟世界里经过较长时间所形成的人物也属于虚拟财产。现阶段网络游戏的普及度十分高,在游戏之中游戏人物所具有的财物都可以算作虚拟财产。其中游戏的帐号等级、游戏之中的货币和装备都属于虚拟财产。并且这些虚拟财产在某些条件之下是可以和现实财产进行相互的转换的,也就是说虚拟财产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现实财产的部分属性。虚拟财产并不是一个法律定义,它在我国第一次在法律实践中得到承认是“李洪晨诉北极冰科技公司”一案,也是通过此案第一次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虚拟财产具体分为网络游戏财产类、网络软件账号类、虚拟货币类。网络游戏财产类虚拟财产具体指的就是在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装备等物品;网络软件账号指的是某些软件和网站对于使用本软件和网站的用户要求验证证明使用身份的账户,常见的有QQ、微信、百度等账户;虚拟货币是指像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交易具有对现实货币的可逆性。这些物品、账号和虚拟货币在游戏实践中体现了和现实中物品的一些相似性,例如具有拥有者对物品的处置权、亦或可以用现实货币进行可逆或不可逆的交易等,这些虚拟财产财产与现实物品的相似性决定了其拥有者对其的拥有的一系列权利。(一)虚拟财产的特点1.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虚拟性是网络虚拟财产最为显著的特点。其具体表现就是网络虚拟财产必须要依托网络环境才能存在。虚拟财产指的是游戏之中形形色色的人物角色、武器货币等,这些财产在脱离游戏之后会迅速失去其价值,难以单独存在。正是出于这个原因,针对虚拟财产制定并调整法律法规存在着较大的难度。2.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性网络虚拟财产还具有一定的交易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其交易性进行探讨。首先是玩家会和游戏运营商进行一定的交易。玩家通常会进行充值来提高自己在网络环境之中的权限以便获得更高的游戏体验。运营商在设计游戏的过程中对玩家的虚拟财产进行要求,从而迫使玩家进行交易。在游戏运营的过程中,运营商的主要利润来源就是玩家的充值。其次是玩家和运营之间的交易。这部分交易的数量十分的小,一般是以运营商提供专门数据的形式进行的。最后是在玩家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在玩家之间自发进行的交易是虚拟交易之中最为常见的,玩家为了更好的游戏体验会选择和其他玩家进行交易。他们一般会用现实货币和其他玩家兑换虚拟商品或者其他的虚拟体验。在玩家之间所进行的交易都是自发的,缺乏一定的管理,因此在这一环节之中很容易出现问题。为了解决这种问题,运营商们在线上成立了专门的网站或者平台来进行交易和讨论。玩家们可以在这种平台内对价格进行比较,寻找可靠性更高的交易对象。3.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之所以能进行交易就是因为其具有一定的价值性。玩家在网络世界之中会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在不断的解决游戏之中的关卡的过程中,玩家的帐号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升值,其虚拟财产的价值量也会大大的提升。通过用户们的虚拟财产等级,我们可以轻易的得出其在虚拟世界之中所投入的劳动。因此,玩家在进行交易的时候,这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当然直接从运营商处购买虚拟财产不适用这一情况。在游戏以及软件内部虚拟财产的分配是不公平的,玩家们为了寻求更高的游戏体验往往会主动进行虚拟财产的交易,在市场的激励之下,部分玩家会单独或者组队来进行游戏,他们会反复刷图来提高自己角色的等级和装备,从而使得自己的游戏角色不断升值,甚至达到最优化。之后他们会将自己的帐号出售,从而获得现实性的利益。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职业玩家”。现在职业玩家已经发展发展成为了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职业。职业玩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要满足约定的质量和要求,只有在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