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2023年船舶及海工建造安全生产策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及海工建造安全生产的管理,确保建造过程中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及海工建造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四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当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策划和管理制度,指导和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五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第六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第二章安全生产策划第七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策划,并报送所在地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安全生产策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建造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规模、工期等。第2页共4页(二)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对工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三)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项目总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职责,合理配置必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四)施工工艺和工作要求:明确施工工艺和各项工作的要求,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流程等。(五)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明确工程所需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安全使用规程。(六)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各岗位人员应急职责和处置程序。第九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在安全生产策划中应当充分考虑建造工程的特点,科学合理地制定安全措施。第十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策划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确保其与实际工作的相适应。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细化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措施。第十二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明确各项工作的操作方法和要求,并进行定期的培训和演练。第十三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第3页共4页第十四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和保存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第十五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施工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第十六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指导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第十七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清洁、整齐,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八条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确保相关安全制度的有效执行。第十九条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第二十条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与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相关工作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二十一条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工作能力。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4页共4页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对在船舶及海工建造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