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隐私权初中生,属未成年人。他们正进入生理的成熟期、心理的活跃期、恋爱观的朦胧期、世界观的临界期,处于隐私的完善期。尽管由于受年龄和经历限制,隐私内容相对较少,但初中生的隐私客观存在着。然而现实生活中,往往认为:初中生,年龄尚小,无所谓隐私不隐私,更无从谈及初中生隐私权的侵犯问题。因此常有侵犯他们隐私权现象的出现,却又冠以“教育、关心、保护”的理由,使他们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的危害。本文试分析探讨侵犯初中生隐私行为的基本特征、表现形式等,并探索一定的预防之法,以减少对初中生隐私权的侵犯。所谓隐私权就是公民隐瞒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之一。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我国诸多法律如《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民法通则》等都有明文规定,公民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建议批评等都属公民个人隐私,禁止用任何方法披露,并借此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陷;法律还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青少年的个人隐私我国法律有特殊保护,专门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隐匿、毁弃,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可以说法律规定明白无误地存在着,但现实生活中往往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初中生的隐私由于受年龄和社会经历的限制,内容相对较少,主要反映在生理、学习、思想、交往、心理等几个方面。在生理上几乎所有的学生都怀有一种对自己走向成熟的怕羞感,隐匿正常的生理现象,特别是女孩子;在学习上,至少有十分之一的学生不愿意帮助别人,害怕别人成绩超过自己,尤其是优等生;在思想上,至少有十分之一的学生不愿意别人先入团或担任学生干部,嫉妒之心显于言行;在交往中,几乎所有的学生具有戒备之心,男女生之间的交往会怕别人说成为不正常,但有时也常伴随着一种乐意亲近异性感。此外,随着生活自立能力的增强,对社会新鲜事物接受较快;随着知识面的加宽,对各种问题也有了自己的见解,他们更爱把自己的感受写在日记里,当成小秘密,开始给抽屉上锁或隐匿于自己才知的地方,有的则用特定的语言加以掩饰,有的则限于极小的范围内交流。所有这些,都说明成长中的少男少女开始注意不愿告人和不愿公开个人的事。当然其中有的是绝大多数学生都存在的共性隐私,有的则是少数或个别存在的个性隐私。初中生,特定的年龄,特殊的一个群体,他们有走向成熟的羞涩、向往成人的渴望、有在成长中的烦恼,这些都属于他们的隐私,不愿随意披露。他们迫切需要正确的引导,悉心的关怀,而此时如若随意批露他们的隐私,对他们来说无疑是一种无情的打击,可能会成为青少年心理的死结,终身的遗憾。事实上,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侵犯往往是从学习、思想、交往等方面开始的。隐私权不受侵犯是未成年人的一项特殊法定权利,可是在日常生活中,初中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往往容易被忽视。以下是三个不该发生的侵犯初中生隐私权的案件:例一,为了加强学校管理,某初级中学在学生中进行了一次部分学生参加的民意测验,作为教师考核的参考。事后学校将学生反映的情况反馈给班主任及任课老师。不料有位班主任从政教处拿走了本班学生的调查表,然后进行核辨,逐个确认填表的学生。上课后,班主任走进教室,提着学生的耳朵,将学生一一拉上讲台,用手指着学生说:“大家看看这些熊样,就是烧成灰我也认得出,告我的状,没门,叫你们吃不了兜着走。”随后公开了学生反映的内容,并指责学生“无中生有,胡说八道”。几位女生吓得发抖,流着眼泪央求教师给予原谅,可教师仍然反复讥讽。学生对学校和教师的工作提出或不提出批评建议,提出哪方面的批评建议,署名还是不署名,都是学生个人的私事,都属于个人的隐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该教师未经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