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之构建[摘要]环境侵权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责任社会化和国家福利理论在环境侵权补偿问题上的运用,旨在立法上对其予以肯定,并以环境社保基金为保证,为保障人民在受到突发环境污染和因长期受污染而引发的类似职业病的侵害时给予补偿的制度
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备受关注,环境侵权社会保障的构建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无疑是一大进步,丰富了社会化救济的方式
[关键词]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传统的环境侵权民事赔偿对受害者的救济存在滞后性和实践操作难等问题,受到环境侵权的受害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由此促使了责任社会化理论的产生并在实践中得以发展
构建一个合理的损害补偿制度尤为重要,然而,我国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适用范围广的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
一、我国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之现状及其必要性(一)我国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之现状由于环境侵权具有潜伏性、持久性、复杂性、间接性、社会性等特点,依据传统的民事救济已不足以应对,据此,学界提出了环境侵权的社会救济,而关于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的途径学界观点不一
陈泉生教授认为,可以通过企业互助基金制度的设立、寄存担保制度的建立和保险制度的制定来实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1](p476)张梓太教授基于风险分担理论提出,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具体实践方式包含补偿基金制度、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2]邹雄教授充分阐释社会化救济后得出其实现途径可以归纳为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侵权损害填补基金制度和环境侵权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等
[3](p188)不难看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基金补偿制度已被学者关注,且理论研究也较成熟,而对于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虽有学者提出但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对其研究尚存空白
对于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不少学者持反对意见,在他们看来我国目前构建这一制度不具有可能性,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1页共9页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