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层行政选举制度探议摘要目前,我国基层行政选举工作存在严重问题,诸如封建集权思想、法律空白点以及监督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弊端。必须强化选举法制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各级选举常设机构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完善选举法律、法规和法纪。关键词幻想;理想;理想世界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标志着人民政权的建立。为保证人民民主权利,1954年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1978年、1982年曾多次作了重大修改,于1982年12月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施行。《宪法》除规定我国社会制度、国家性质、政权机构外,还有一个重要内容,那就是规定了我国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继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颁布,一系列保证母法实施的子法,诸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审判机关和各级检察机关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等随之修改、完善和颁布。这一系列法律、法规都明确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领导机构和领导人,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构和领导人,我国各级政府机构和领导人,直至村民委员会机构和领导人,我国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机构和领导人,各级人民团体机构和领导人,都必须经过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制度的全面确立,宣告我们的国家在政治上彻底摆脱了封建集权的统治,开始走上了民主法制化道路,它标明我国人民的历史地位和政治命运也已发生了根本变化,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这对于促进新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中华民族五十年来惊人的实践证明,选举制度的应运而生,使得法制观念和意识已在广大人民心中深深扎根,并已盛开出了似锦的鲜花。我们的人民也已学会并能充分运用选举这个权利去选择我们前进道路上的带头人。这为我们国家第1页共5页走向繁荣昌盛、走向富强文明、全面走向民主法制,尽快实现祖国现代化铺平了道路。任何新生事物的产生到发展,都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一帆风顺,我国的选举制度也同样经受了长期的严峻的考验和斗争。几十年来大量的侵犯民主权利的刑事案件告诉我们,有人为达到夺权的目的或使其它犯罪阴谋得逞,在选举时,或以暴力手段威胁、或以贿赂利诱,或以伪造文件,或以虚报选票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了维护选举法,为了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为稳定和平的政治局面,我们的司法机关,对那些破坏选举的罪犯都已进行了严厉制裁。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在相当部分地区的农村、企事业单位里,甚或在一些党政机关中,在选举时,仍然存在一些与选举法相违背的作法。有的还把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在选举中惯用的腐朽作法,带入我们的选举活动。这些违法行为有:违背选举程序,违背选民意志,上级领导内定候选人;任意撤换民主选举产生的领导人;按选举法规定,对于犯了错误或不称职的代表和领导人的罢免,须经原选区半数以上的选民通过,或经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人通过,方可罢免他们的代表资格或解除他们的职务。但是,许多党政领导,对选举法漠然视之,我行我素,对自己认为不满意的干部任意撤换。换届选举时,把落选的领导人强行在原单位任命;换届选举时,把正式选举的合格人选降级任用。换届选举前,把有严重问题的人调到异地参选。在近年的选举中,还出现了贿选。凡此种种,不一而足。选举中的违法活动,严重败坏、损毁了党和政府的声誉、形象1。选举本来是一项严肃而神圣的政治行为和制度,但在现实运作中,部分地区领导,把国家的选举法律、法规、法纪置之脑后,把人民群众当玩物,强奸民意,借用合法的选举形式,实施他们的个人夺权计划。结果法律被亵渎,人民受愚弄。许多有识之士气愤地说:“假民主害得人们好苦”。因为这些,大都是领导机关所为,选民敢怒不敢言。即使有胆略的人讲了,也无济于事。有的甚至招致无穷的灾难。这是导致在选举方面广大人民群众麻木的重要原因。正因为如第2页共5页此,以至造成许多单位选举时,连人都集合不起来,任由少数人划票。如此看来,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