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1)民事法律关系就在身边:①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二,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②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第一,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主体既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具体的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第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①民事权利的实现:•第一,民事权利的实现必须具备法律依据:在生活中,社会不同主体有着各自的权利和利益,人们之间可能产生冲突。人们必须自觉运用法律来协调和解决这些冲突。•第二,民事权利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实际行动:所有社会成员既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又要尊重他人的权益,使社会健康和谐地发展。•②依法维权的意识:•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深入和各项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公民依法维护权利的意识正在不断增强。•(3)违反义务须承担法律责任:•①民事义务与法律责任:•第一,民事义务:我国法律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要求人们尊重他人的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第二,法律责任:为了切实保障民事权利,法律对于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②诉讼时效:•第一,权利人在实现自己的权利,向他人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中,要注意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第二,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当事人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请求。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再来起诉的,法院不再支持其要求保护权利的主张。•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达到一定年龄,智力正常的公民享有的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18周岁以上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和精神不健全而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后果的成年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其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③无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积极维护人身权•(1)生命健康俱可贵:•①人身权:•第一,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这种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和尊严,就属于民法中人身权的主要部分。•第二,人们在生活中既要维护自己的人身权益,也要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权益。•②生命健康权:•第一,地位: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第二,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2)姓名肖像受保护:•①姓名权:•第一,姓名权:每个人至少有一个名字,它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第二,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