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协议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协议管理,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建设行为和建设程序,保证协议管理的严厉性和程序性,根据河北省交通厅有关规定,结合廊涿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合用于公路项目(如下称本项目)的路基桥涵和路面工程的协议管理。本项目波及的房建工程、交通及沿线设施工程、机电工程、绿化工程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的协议管理参照本措施执行。协议种类包括了设计征询、科研与试验检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廉政、安全生产协议以及上述协议对应的附件部分等;也合用于参建单位签订的分包协议、设备材料采购协议等。本措施中采用的名词概念的定义和解释与波及的招标文献一致。第三条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文献已得到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并且已列入河北省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设计、监理、施工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协议关系,其他协议文献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第四条施工协议文献包括如下内容:协议协议书及附件、中标告知书、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协议专用条款、协议通用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书附表和构成本协议构成部分的管理措施等。同步,协议双方在协议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协议文本、往来信函等文字材料,也均为协议的构成部分。协议文献应由有关单位协议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五条廊涿高速公路筹建处(如下简称业主)作为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的项目执行机构,负责本项目的实行。业主协议科详细负责本项目协议管理工作。第六条协议管理实行履约监管制度;重大协议核备制度;协议审核制度;协议用章管理制度;协议台账和记录报表制度;协议档案管理制度;协议责任追究制度。协议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协议履行状况进行检查。对在协议履行中严重违约,不诚实守信的负责人予以通报,并上报省交通厅记入诚信档案。第七条协议文本的语言应严谨、简洁、精确。协议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第八条本项目有关协议文本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协议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络方式;2、签约的根据;3、标的;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原则和方式;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6、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7、争议处理方式;8、违约责任;9、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10、根据法律或协议性质必须具有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11、正副本份数;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13、约定的联络方式;14、附件名称;15、签约地点、日期;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17、签约各方公章或协议专用章;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第二章设计协议管理第九条设计人的设计内容应满足国家和河北省的有关规定和规定,勘察设计协议,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对也许发生的问题,要约定处理措施和处理原则。双方协商同意的协议修改文献、补充协议均为协议的构成部分。第十条双方应当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协议价款。第十一条设计人须经业主同意,才可将自己承包的部分设计工作分包给具有对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第三人就其完毕的工作成果与设计人共同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严禁设计人将其承包的工作所有转包给第三人或者肢解后来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严禁第三人将其承包的工作再分包。第十二条设计人须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深度完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提供报审文献、报批文献,并按协议规定数量为业主提供设计文献。第十三条设计人未能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数量提供设计文献,每推迟15天业主将对设计人处以30-50万元/次违约金,持续三次推迟提交设计文献日期,业主将调整设计人的设计内容、核减设计费,必要时中断设计协议。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协议规定,详细见《廊涿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措施》。设计人应及时、无条件的提供设计变更方案论证、变更图纸及经济分析比较,以对的指导施工。第十五条由于设计人的疏漏或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