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每股收益(3分)一、每股收益概述(一)每股收益的定义及区别每股收益——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亏损。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的区别:1.基本每股收益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2.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列报主要是为了避免每股收益虚增可能带来的信息误导。(二)适用范围: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应当计算每股收益指标,并在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予以列报。每股收益的计算以及相关信息的列报应当严格遵循每股收益准则的规定。(三)每股收益的列报:1.企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每股收益准则仅要求其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列报;2.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不要求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如果企业自行选择列报的,应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并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予以列报。即:提供合并财务报表时——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列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不计算列报。母公司自行选择列报的——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列报。二、基本每股收益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普通股合并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发行在外加权平均数=普通股合并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期初+当期新发行×已发行时间报告期—当期回购数×已回购报告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当期新发行×已发行时间报告期—当期回购数×已回购报告期【注意事项】:1.发生亏损的企业,每股收益以负数列示。2.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即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的余额。3.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或实收对价之日起计算确定。一般情况下,应收或实收对价之日即为股票发行日,例如企业发行新股;但在一些特定发行情况下,如定向增发,两个日期可能并不一致,企业应当以应收或实收对价之日为准。4.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何时计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区分2种情况处理:(1)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从购买日起计算。与一般企业新发行股票每股收益的计算基本相同。(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应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三、稀释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1(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1.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特点:(1)它不是普通股,只是有可能在未来转换为普通股;(2)未来能否转换为普通股,具有不确定性。是否转换,取决于转换对其持有者是否有利。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对于亏损企业而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增加每股亏损金额的潜在普通股。(二)分子的调整(只有可转债需要调整分子)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三)分母的调整1.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1)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