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义学基本问题初探 一、关于“法教义学”语义和译名的解析 在德语中,法教义学这个术语出现的频率很高,人们经常使用它,但却很少对它进行解释。而且这个词也很容易引发人的情感因素。一提起它,许多人会认为它就是保守的老一套,是教条主义。德国法学家魏德士说:“它似乎是法学家用来抵制某些新观点和价值观的工具,这些新观点和价值观向现行法律规范提出了质疑并希望进行修改。”因此在有些情形下,法教义学往往被作为是一个对狭义法学的贬义词,常常用于指不加反省、盲目信赖现行有效法律的一种学问态度。教义学的词根是 dogma。《元照英美法词典》对 dogma的解释是:(1)教理;教义;教条;信条。在罗马法中,偶尔用以描述元老院的决议或命令。(2)独断之见。还有对 dogma 的解释是:指阐释圣经及其启示所应严守的规则。德语 Dogma源于希腊文 dogma,从 dokeimoi(“有道理”或“言之成理”)而来,dogma 意指定理、原理或原则,后来引申为教义或信条。《牛津哲学词典》对 dogma 的解释是:一般指的是毫无疑问所持有的一种观念,具有无需辩护的确定性。在基督教会,指的是由教会所界定的,通过神示予以沟通的观念。Dogma 这个词在希腊语中具有多种含义,例如“确定的观点”、“支配”、“具有约束力的理论规则”的意思。这个概念首先在哲学中使用,然后在(基督教)神学中使用。Dogma 是“基本确信”、“信仰规则”的意思,它不是通过理性的证明,而是通过权威的宣言和源自信仰的接受(Akzeptanz)来排除怀疑。 相应地,Dogmatik 就是讨论原理原则或教义信条的理论学说。教义学的思考方式最初即源于神学,原本是基督教会关于其信仰原则的研究。正是由于对圣经的解释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义出多门、分歧不一,因此主流统治的教会机构,为了使信仰不至“走调”,就制定1了一些解释圣经与信仰的基本方针,作为神职人员解释圣经与信徒信仰的根据。由此即产生了神学教义学。据考证,“在基督教历史中最早开始发展一套信仰系统的时期约莫在第2 世纪后半,在神学方面主要是为了与当时流传甚广的诺斯主义(Gnostizismus)相抗衡。” 在法学领域,长期以来学界对 Rechtsdogmatik 的译名并不统一。台湾学者往往将Rechtsdogmatik 译为“法释义学”这样的用语,这显然是受到日本学者的译名影响所致。不过近年来,台湾越来越多的学者从德文原文及其意涵主张应将其译为“法律信条论”。大陆学者对该词的译名不同,如舒国建在《法律论证理论》中译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