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发展研究资料(No.2005-5) 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2004 版)─────────────────────────────1999 年,经合组织成员国的部长们签署了《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自 1999 年发布以来,该《原则》作为良好公司治理的国际基准获得了世界范围的承认。这些原则被经合组织国家和非经合组织国家的政府、监管者、投资者、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积极运用,并被“金融稳定论坛” 采纳为“良好金融体系的十二项关键标准”之一。2002 年,经合组织开始对该《原则》进行修订,于 2004 年修订完成并发布。公司治理对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规避执业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国际上关于公司治理的通行标准,我们组织翻译了本《原则》。现予编发,供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根据 1960 年 12 月 14 日在巴黎签署的,并于 1961 年 9 月30 日生效之协定的第 1 条款,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将坚持以下宗旨:——实现可持续的最高经济增长及就业,实现成员国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保持金融稳定,从而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促进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实现全面经济扩张;——在承担国际责任与义务的条件下,为非歧视基础上的多边世界贸易的发展做出贡献。经合组织(OECD)的创始成员国有: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和美国。以后依次加入的国家有(以附后的加入时间为序):日本(1964,4,28)、芬兰(1969,1,28)、澳大利亚( 1971,6,7 ) 、 新 西 兰 ( 1973,5,29 ) 、 墨 西 哥(1994,5,18)、捷克(1995,12,21)、匈牙利(1996,5,7)、波 兰 ( 1996,11,22 ) 、 韩 国 ( 1996,12,12 ) 和 斯 洛 伐 克(2000,12,14)。欧盟委员会也参与了经合组织的工作(经合组织协定第 13 条)。序1999 年,经合组织成员国的部长们签署了《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从此该《原则》就成为了一个在世界范围内为政策制定者、投资者、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所遵循的国际基本标准。它深化了公司治理的进程,并为经合组织成员国和非成员国有关立法和规范行为提供了具体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