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经 2007 年 6 月 8 日第 13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监测恐怖融资行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恐怖融资,规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基金销售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分析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 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六条履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将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相关情况发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