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XX 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按照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实行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农村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合作医疗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利民、保障适度的原则,坚持民主管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 —1—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筹资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对在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参加对象 第八条统筹地区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的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中小学生随其家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当年新出生婴儿,随其父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免缴费用
第九条回农村居住的大学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 XX 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人口较少地区的城镇居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条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