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 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字〔2017〕76 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地政策,征地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有效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
但部分市、县(市)仍存在征地程序执行不规范、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高效、和谐征地,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征地程序 (一)规范征地公告程序
市、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征收土地公告中,除列明《XX 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外,应当一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
公告、公示材料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等场所予以张贴,并通过征地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等渠 1 道予以公开、公示
要综合运用照相、摄像、录音等方式做好公告、公示材料的现场信息采集、留存和归档
(二)完善征地清点确认程序
在征地勘测调查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
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
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书面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征地勘测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勘测调查结束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
在实施土地征收时,涉及集体土地上居民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