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发布文号:XX 省人大常委会第 46 号 《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 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4月29日 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86年12月27日 XX 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10月31日 XX 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89年7月15日 XX 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7年6月20日 XX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00年4月28日XX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
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应当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对 XX 县区的土地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乡(镇)的土地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符合《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土地以外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五条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