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退休规定[范文模版] XX 省退休、退职的相关规定 (一)退休条件 1、干部退休条件 ① 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 年的(国发[1978]104 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一项) ② 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 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 ③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发[1978]104 号文件第四条三项) ④ 工作年限满 30 年的(《国家公务员暂条例》第七十九条二项)
第②至④项须经本人提出(申请) ⑤ 因病(非因工)伤残的国家公务员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本人申请
(冀人发字[1996]58 号一条三项) 关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退职问题,根据省人事厅、卫生厅冀人发字[1996]58 号文件的规定须经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2、工人退休条件 ① 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
(国发[1978]104 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一项) ②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
(国发[1978]104 号第一条二项)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按此项办理退休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原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一日《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 10 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 9 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 8 年的
1999 年 5 月12 日,XX 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控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