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XX 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除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XX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全市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安全培训考试工作。XX 市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体系,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安全培训机构监管档案。 第七条安全培训、考试收费,按照 XX 市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培训资质证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取得一级、二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在市安监局备案。 XX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三级、四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九条取得一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开展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乡镇(街道)和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 XX 市行政区域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驻渝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非煤矿山硐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