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10-04-2110:5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X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暂行办法》中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中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除国家和省明确不属我市参保单位外,应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和指导全市医疗保险工作,在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市 XX 县区(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分级统筹,单独核算
第二章参保登记及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在每月 10日前办理相关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缴纳时间亦截至到每月 10 日
(一)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须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在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退休人员进行注册登记、编制注册登记号码,制发 ic 卡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退休人员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填报《参保职工增减变动名单》,并在缴费日期前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参保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六条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每年一月底前按《暂行办法》规定核定当年缴费额,年度内不再变动
用人单位缴费核定,在每年二月末前完成,由用人单位与地税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缴费协议
协议期为一年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后,直接纳入财政社保专户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提出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在预缴一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当月缴费额乘 2)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当月缴费额的 2 倍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