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光明 XX 县区经济发展资金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助实施细则 5 则范文 XX 市 XX 县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XX 市 XX 县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项目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管理办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配套扶持
对获得国家、XX 省、XX 市立项扶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众创空间、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等项目,给予配套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托单位系在 XX 县区依法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 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去除 XX 县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 50%、最高 300 万元扶持;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给予其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去除 XX 县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 50%、最高 600 万元扶持
(2)没有成立企业的创新团队,连续 3 年将其研发费用去除 XX 县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计入新型科研机构,给予新型科研机构上年度研发费用 50%、最高 500 万元扶持
(3)入驻项目期间搬离新型科研机构的,不再享受扶持
入驻项目获得国家、XX 省、XX 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 50%、最高 500 万元配套扶持
成果转化基金支持
按照 XX 县区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以不高于基金总规模 30%的出资比例、不控股原则参股成立成果转化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