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申请审批程序(一)城市低保申请、审批程序1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通过居民委员会、未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2)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3)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居委会调查评议
居民委员会或委托经办机构接到城市居民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并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自接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申请、审批程序是:1、救助对象本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3、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第1页共3页关材料进行审批
救助金由县区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申请、审批程序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