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思考对民事诉讼中认证问题的几对民事诉讼中认证问题的几点思考严潇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从而确立了证据裁判主义
证据问题随之成为全部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民事诉讼证据也就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载体,即法官仅能依据摆在眼前的“呈堂”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取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更不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拒绝裁判
因此,认证问题在整个审判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认证活动是庭审过程中最关键、最实质的环节,认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庭审成功与否,认证的结果往往是法院据以定案的依据,它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关系到实体裁判公正与否,是法院裁判的“基石”
所谓认证,是指审判组织对当事人提请质询的证据,从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角度进行审查,按照运作程序和证明标准进行分析判决,以确认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而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审判活动
它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应依据何种标准,采取何种方式对当事人提请质询的证据进行认证,并如何进行认证呢
本文试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关于民事诉讼认证的方式审判方式的改革,关键是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将审判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法庭上来,只有搞好庭审活动,才能避免公开审判走过场
而庭审活动的核心,就是当事人举证后在法庭上质证、辩论,从而法官公开认证
认证公开是审判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认证公开对于提高审判过程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提高庭审质量,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过去,我们民事诉讼中基本采用的是庭后认证的方式,不能体现审判公开原则
为落实审判公开制度,我国在审判方第1页共8页式改革中提出了审理案件必须要举证在当庭、质证在当庭、认证一般在当庭的工作要求,并为《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所肯定,因而确立了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