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复查申请书 公正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康弘,女,汉族,1948 年 3 月 27 日出生,退休,住:XX 省 XX 市 XX 县区建设路 2815 号 33 栋 1 门 1102 号康也非,男,汉族,1952 年 1 月 16 日出生,福建捷缘建材有限公司干部,住:XX 省 XX 县区衡山路 233 号 委托代理人:康建灿 XX 省一法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 要求撤销(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 1201121 号公证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 2009 年 2 月 21 日在 XX 省方圆公证处调取了(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 01121 号公证书,才知道父亲康非于 2008 年 1 月 24 日把房屋赠与给了受赠人康燕,并在 XX 省方圆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后申请人以康小燕为被告诉至西城法院,要求判令房屋赠与合同部分无效,被告将房屋折价款补偿给申请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赠人康燕出示了公证处接谈笔录、公证程序录音录像
但极为关键的赠与人的神志清醒诊断证明,受赠人康小燕没有出示,当法官要求受赠人康燕出示神志清醒诊断证明时,受赠人康燕只拿出了复兴医院的出院诊断书
作为年近 90 高龄,大脑受过严重损伤(曾经脑淤血、呼吸衰竭 导致大脑严重缺氧)患有多发腔隙性脑梗塞的赠与人,XX省方圆公证处在进行公证时,应要求赠与人提供适合做公证的神志清醒诊断证明,之后附在( 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 号公证书的卷中
但 XX 省方圆公证处只看了受赠人康燕提供的赠与人的出院诊断证明,并且没有附卷,就为赠与人和受赠人进行了赠与公证
申请人认为该赠与公证程序有瑕疵,涉嫌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撤销(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 01121 号公证书的公证
此致 XX 省方圆公证处申请人:2009 年月日篇二:复查申请书 复查申请书 齐分局信访办: 申请人:高宪金男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