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市安监局印发 XX 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沪安监管规科〔2011〕95 号 关于印发 XX 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倡导诚信服务,提高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水平和质量,保障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XX 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实际情况,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XX 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XX 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XX 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是指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测检验资质证书,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等技术规范,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危害性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的专业技术服务中介组织。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测检验人员),是指在检测检验机构内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 XX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市甲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的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乙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并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外省市甲级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第五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甲级检测检验资质由市安全监管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