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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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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民政部有关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社会组织评估机构依照规定的原则、程序、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和等级评定。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运行机制,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自愿参加、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协调部门关系; (二)指导、监督、检查社会组织评估情况; (三)审定社会组织评估指标、评分细则; (四)聘任评估委员、复核委员; (五)确认并发布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公告; (六)管理社会组织的评估结果。 第二章评估机构、复核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评估委员会,受同级民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同级社会组织评估的审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社会组织评估初审意见; (二)进行终评并作出终评结果; (三)公示评估结果; (四)负责将审核意见、终评结果和公示评估结果等情况报送民政部门。 第九条评估委员会由 7-25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若干名。评估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推荐,民政部门聘任。每届聘任期5 年,期满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届。若有评估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根据有关程序可以另行聘任。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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