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发布:2008-07-01 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9 年 9 月 26 日 XX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8 年 5 月 16 日 XX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XX 省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的土地依法划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除外
第三条全省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坚决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以及检举揭发土地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承包经营或者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承包者、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