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XX 县区)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方案 XX 市(XX 县区)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 号)精神,结合我市(XX 县区)管道燃气发展的状况,制定我市(XX 县区)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两部制气价)以及管道燃气价格联动管理办法
具体方案如下: 一、市区(XX 县区)管道燃气供气设施建设费用的承担主体
(一)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气站和市政管网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投资建设
(二)市区规划区内实施城市建筑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商品住宅和综合楼、酒楼、宾馆等)和进行 XX 县区开发、旧城改建等建设,必须将管道燃气基础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验收,同期投入使用,在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网建设费用(包括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费用根据实际建设工程量,参照 XX 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标准及有关计价办法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相关承建单位协商确定,进入建设成本
(三)对已建成楼房但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需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可委托具有燃气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监理、施工,在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网建设费用(包括室内设施建设费用)由用户负责,根据实际建设工程量,参照 XX 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标准及有关计价办法由用户与相关承建单位协商确定
(四)用户的计量装置(含计量装置)之前的供气设施发生的 1 维修费、折旧费、以及计量装置校验、更换和强制检定等支出均计入燃气经营成本费用,不得在气价外另向用户收费
(五)燃气企业应用户的要求提供的燃气设施改管、移表、启表(不含初次开通)、加装或换装燃气器具、补发和更换 ic卡、办理过户手续等服务,可向用户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二、管道燃气两部制价格的概念内涵及价格构成 (一)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