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 XX 县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XX 县区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人民政府授权 XX 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具体名单由区国资局另行确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请示事项和报告事项。 请示事项是指须经区国资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或表决的事项;报告事项是指向区国资局告知备案的事项。 第二章重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所出资企业请示事项的范围: (一)所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及实施计划; (二)企业分立、解散、改制,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修改章程; (三)企业投资计划及主营业务的确立和变更; (四)设立子企业,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资产划转、股权投资、股权置换等; (五)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 (六)50 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或拟从事委托理财、股票投资、期货(权)及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的; (七)以国有资产抵押对外融资及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八)与关联方的交易。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九)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十)企业重大资产处置。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交通工具(汽车、船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水面使用权等的转让、出租或出借等; (十一)所出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由区国资局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在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十二)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持有本企业股权及持有所控股、参股公司股权; (十三)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十四)区国资局认为需要请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要子企业请示事项的范围包括第四条第 (二) (四)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三) (十四)款。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报告事项的范围: (一)年度工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