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 XX 县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XX 县区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人民政府授权 XX 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具体名单由区国资局另行确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请示事项和报告事项
请示事项是指须经区国资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或表决的事项;报告事项是指向区国资局告知备案的事项
第二章重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所出资企业请示事项的范围: (一)所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及实施计划; (二)企业分立、解散、改制,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修改章程; (三)企业投资计划及主营业务的确立和变更; (四)设立子企业,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资产划转、股权投资、股权置换等; (五)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 (六)50 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或拟从事委托理财、股票投资、期货(权)及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的; (七)以国有资产抵押对外融资及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八)与关联方的交易
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九)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十)企业重大资产处置
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交通工具(汽车、船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水面使用权等的转让、出租或出借等; (十一)所出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由区国资局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