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就医购药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是指经我市人社局资格审查通过取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并与辖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或购药服务的门诊医疗机构、住院医疗、零售药店
第三条 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备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政策制定、规划设置、资格审定、监督考核等工作,每季度向省人社厅备案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变化情况
县(市、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规划设置、资格审定、监督考核等工作,每月向市人社局备案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变化情况
市医保局管理 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日常稽核等工作
其他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由辖属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章资格审核和准入管理 第四条 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审核确定的原则是
依法审核、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方便群众,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服务管理
第五条 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门诊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证书、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持有收费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持有营业执照
遵守国家、省、市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卫计部门校验,食品药品监管、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两年内未被卫计、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储备药品中,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内药品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