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XX 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9号)精神,吸引宁德籍企业家回乡投资兴业,带动和促进长三角、温州、闽南等较发达地区的企业家来宁德投资创业,促进我市民营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准入条件,实行“非禁即入”政策
除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的经营项目外,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可以跨行业经营;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金融服务等行业;支持民营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盈利性和盈利性领域;支持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信息技术和大型流通企业优先发展
贯彻执行《XX 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XX 市工商局服务域外回归企业促进宁德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文〔2009〕223 号),对民营企业和回归投资在集团设立、企业名称登记、重点项目筹建登记等方面放宽准入条件
全面推行注册官制度,开设“绿色通道”,采取“直通”方式,让企业快速准入,尽快投入运营
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实行简化审批、并联审批以及行政提速等方面的相关规定,采取“统一收件、牵头办理、同步启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的运行机制
凡建设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或以其他部门的审批结果作为本部门审批前置条件的,都实行并联审批
为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凡具备审批条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缩短为 8 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缩短为 5 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缩短 3 个工作日
对于特殊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大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以及民生工程、医卫文教、生态环保、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要求和建设条件的项目,实行特事特办、交叉推进、并联审批
三、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容缺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