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 【发布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 发改外资[2006]316 号【发布日期】 2006-02-22【生效日期】 2006-02-2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 题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6]3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地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自《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实施以来,我国投资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相应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变化,进一步明确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 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2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的原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 号)精神,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投资总额 3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 3000 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具体范围包括: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外商投资的项目; 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不再承担外资项目的核准职能,也不再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项,其免税确认书按前项规定改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办理。 (四)项目单位凭我委或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