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房屋征收部门的请示 XX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确定 XX 市房屋征收部门的请示 海住建工[2011]24 号 市政府:国务院于 2011 年 1 月 21 日公布并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
《征收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即明确了房屋征收的主体是政府,由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工作,其应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并且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工作
现拆迁管理模式是由 XX 市住建局作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XX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拆迁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区政府作为拆迁人承担该辖区的拆迁工作,已经不适应《征收条例》的规定,必须予以改变
为了实现《征收条例》与目前征收工作的顺利对接,做好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我局提出如下建议: 一、市政府尽快确定 XX 市房屋征收部门,建议将现 XX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更名为 XX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隶属于 XX 市人民政府,履行《征收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职能
二、以 XX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为基础,组建 XX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正处级行政单位),为 XX 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草案附后) 三、各区政府尽快组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依照《征收条例》的规定,作为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对区政府已设立的拆迁办,应予统一更名后,重新明确职能,开展工作
妥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