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第一篇: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条对矿井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一、矿井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1、给予事故矿井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2、给予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3、子分公司领导对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4、给予事故矿井黄牌警告
二、矿井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1、给予矿井分管领导撤职处分,主管领导免职,安监处长行政降级处分;第1页共15页2、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行政记大过处分;3、给予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4、给予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5、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