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范文 XX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赣府发[2006]16 号)精神,保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提高省创新基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 号)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5]22 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创新基金设立的宗旨是鼓励创新,支持创业;目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学研结合,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厅是省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是省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省创新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创新基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
省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财政预算情况和省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第五条省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包括国家创新基金立项的项目和省级创新基金项目
省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支持范围 第六条申请省创新基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2、技术创新性强、技术含量较高; 3、产品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较好的市场前景; 4、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申请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 XX 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