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2〕153 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国家为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对小煤矿实施整合技改、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大力促进煤炭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了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保障了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煤炭供应
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煤矿建设项目违反建设程序、违背工程建设规律,前期工作不到位、工程设计不规范、建设施工安全问题突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亟待加强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现行文件内容与《规定》不一致的,依照《规定》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 年 12 月 21 日 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范煤矿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作以下规定: 一、落实煤矿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一)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建设